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2571号
原告: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路一号金鹏花园C栋2层。
法定代表人:曾献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桃园小区一号楼一梯402室。
被告: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岩诚慧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姣
 
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常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