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81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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