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山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29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3单元3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