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2331D。
法定代表人:王振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40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8513281J。
法定代表人:韩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晋0882执10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军
审判员 柴国军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任国勇
书记员 李   若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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