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80112047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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