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80112047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宏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