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与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南执字第002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商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商南县农行)
住所地:商南县城南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商南县农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黎族,系商南县农行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通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盛路桥公司)
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系通盛路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与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由被告通盛路桥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商南县农行返还借款本金66.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8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案件执行清结之日止)。二、如被告通盛路桥公司到期不能返还借款,原告商南县农行对被告通盛路桥公司抵押的土地、房屋、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与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共拖欠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借款本金66.5万元及2008年9月22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合同约定利率。因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企业经营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前将其处置抵押物现金235000元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剩余部分执行款双方自行执行到位;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三、案件执行费9050元由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已将其处置抵押物现金235000元执行款执行到位,并由请执行人商南县农行全额领取,剩余部分执行款双方自行执行到位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9050元由被执行人通盛路桥公司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