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96号之一
原告:**,男。
被告:钟某,男。
被告:***。
原告**与被告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 判 长 梁洪君
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
人民陪审员 王鹏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何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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