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49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蕲春县青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罗桥街办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059579XY。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