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49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蕲春县青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罗桥街办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059579XY。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