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281民初2540号
原告:大冶市长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松矿业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熊添应小区16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箕铺政府),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大箕铺街001号。
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建筑公司),住所地:大冶罗桥街办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松矿业公司诉被告大箕铺政府、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松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被告大箕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松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价款1798913.01元。2、由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被告大箕铺镇政府与第三人昌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昌兴公司承建大冶市大箕铺镇中学建设项目。双方就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工程质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保修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工程于2019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被告大箕铺镇政府委托编审单位审定并经被告大箕铺镇政府和第三人昌兴公司双方确认后,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为60298913.01元。截止到2023年3月份,被告大箕铺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5850万元,尚差欠工程尾款1798913.01元未付。2023年3月27日,第三人昌兴公司与原告长松公司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大箕铺政府享有的1798913.01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23年3月28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大箕铺镇政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原告长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依法享有债权权利,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
被告大箕铺政府辩称,有部分工程事后被告进行维修,由过去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是在保修期,但没有提供证据给我。应当由第三人施工单位开具正规税票,合同有约定。在未提供正规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被告认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被告大箕铺政府与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建筑昌兴公司承建大冶市大箕铺镇中学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内容新建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公厕及运动场等,质量标准为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价款57279871.29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40%,交付使用后的第二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总价款的70%,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的第三年的12月31日支付至审计总价款的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质保金依据保修之约定扣留质保金,余款付清。竣工结算: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缺陷责任期分项为2年、3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金:按工程造价5%留存质量保修金,具体意见保修书约定的年限分项比例扣留,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另外,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3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作为2年,室外运动场塑胶、草坪保修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验收之日起算。2019年12月12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完成了设计和合同内容,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加工公章,同时并交付使用至今。2020年7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2020年5月27日,湖北奥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意见为:审定金额为60298913.01元。同时,由被告大箕铺政府、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对上述审定的工程款予以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大箕铺政府自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先后向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5850万元,尚差欠工程尾款1798913.01元未付。
2023年3月27日,第三人昌兴公司(甲方)与原告长松矿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为了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甲方承建的大冶市大箕铺镇中学项目已于2019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并备案,截止2023年3月,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尚欠甲方工程尾款1798913.01元未付。甲方于本债权转让签订之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将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用于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乙方同意受让并无需支付债权转让款。2023年3月28日,第三人昌兴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以《债权转让通知》通过邮政向被告大箕铺政府进行了送达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大箕铺政府、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昌兴建筑公司将涉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原告长松矿业公司,并且通知了债务人即被告大箕铺政府,且无法律禁止行为,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大箕铺政府应当向原告长松矿业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大冶市长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98913.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496元,由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