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281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办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22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