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81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办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1678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