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9817号
 
原告:***。
原告:西安美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艳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娟,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宋少堂。
原告***、西安美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宋少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立案。原告***、西安美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美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一年 七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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