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翔盛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咸安区贺胜桥镇滨湖村梓山湖泉湾六街13号房屋。案外人***、**对本院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的异议理由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鄂1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咸安区贺胜桥镇滨湖村梓山湖泉湾六街13号房屋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咸安区贺胜桥镇滨湖村梓山湖泉湾六街13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