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421200557047463K。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住,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姜家湾**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44626516P。
法定代表人:柯善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鄂12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应当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偿付申请执行人**公司租金40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名下账户。
202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公司租金404000元及利息(以40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3日计算至偿还清之日止),经双方核算同意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3日止利息合计355520元,本息共计759520元。二、申请人**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余款559520元同意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自2021年1月起每月30日前(无30号月份的以28日为准)支付10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本息还清时止。若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期逾期,则按原判决内容先扣利息再扣本金的方式分段偿付本息。三、申请人**公司同意在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支付第一笔200000元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及法人限高消费并提交相关的手续。申请人**公司和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双方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达建筑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02执1632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双方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煌
审 判 员 张朝武
人民陪审员 阚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