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民终11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发,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冶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医医院,住所地:黄石市***陵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227326972295。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医医院基建科主任,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8日,汉族,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446265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2021)鄂02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医医院城东院区一期工程已于2022年6月12日完成整体搬迁,于同月13日开始提供医疗服务,故***中医医院城东院区一期工程符合已经竣工验收的认定标准,本案事实已发生变化。***系就其承包的***中医医院城东院区一期工程中的水电安装部分主张权利,其虽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水电安装部分的工程量、未结价款情况,但已在一审提出对水电安装部分进行鉴定的申请,且现已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综上,由于本案事实在二审诉讼期间已发生变化,且水电安装部分的工程量、未结价款因未经司法鉴定而导致无法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人民法院(2021)鄂02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林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