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3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网市镇北口街监汉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向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5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056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56元。因监利县浩龙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阳新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住所地已无公司员工办公。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立案标的为518112.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1023执12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