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民终433号
上诉人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实际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传毅
代理审判员 谢 醒
代理审判员 朱 烨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