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初2084号
申请人: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中电科普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