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257号
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午潮山路2号631室。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金紫门大厦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