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257号
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午潮山路2号631室。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金紫门大厦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深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