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1199号
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德普五和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54609K。
法定代表人:徐兆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杨敏,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新明村苏山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307××××。
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金紫门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935L。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
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5103.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敏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泉塘街道办事处字第7××9号)为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03.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泉塘街道办事处字第7××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