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1199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德普五和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54609K。
法定代表人:徐兆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
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金紫门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935L。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
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湘0121执保119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03.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查封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1××1号]。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03.52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泉塘街道办事处字第7××**)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