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626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保全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保全人: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金紫门大厦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935L。
法定代表人:贾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渝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LNW6W。
法定代表人:毛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79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婕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