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13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女,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维佳、肖波,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茂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
被告: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金紫门大厦24-8号。
法定代表人:贾凌云。
原告**、**与被告苏州茂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原告**、**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增瑞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