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2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金紫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935L。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陈勇,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黄陈义,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黄颖,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陈勇、黄陈义、黄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小会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