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44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五村7栋附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48540R。

法定代表人:杨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九。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9号金紫门大厦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8935L。

法定代表人:张仁希。

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王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鹏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津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