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4673号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7-27/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张冬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德敏,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龙水湖(溜水社区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4243173F。
法定代表人:安华,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