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财保1230号
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78号附1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36976902。
法定代表人郝铁钟。
委托代理人陈小晓,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7-27/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张冬清。
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久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志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