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97号
原告: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委托代理人:吴明福,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意。
原告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9500.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78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贵州正和天筑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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