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财保1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箭河路**南城国际**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27790825D。
法定代表人:王永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2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张冬清。
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53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52执保1260号执行裁定,冻结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1×××××5账号内存款75300元;查封案外人王宏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路×号×幢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独玉洁
书记员傅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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