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

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4727号
原告: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巫溪县马镇坝水园商城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93139190G。
法定代表人:吴生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鑫,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山,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7-27/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罗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逯德敏,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7-27、2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80485P。
法定代表人:李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逯德敏,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东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60元,减半收取计1446.3元,由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世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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