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719号
原告: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2号5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27790825D。
法定代表人:王永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7-27/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张冬清。
原告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5元,减半收取841.25元,由原告重庆闰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