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抗11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原告:吕淑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圣明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文昌路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吕贞理,校长。
原审被告: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滨江路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平,董事长。
原审原告吕淑琼与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圣明职业培训学校、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忠法民初字第0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职权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二分院民监[2020]5082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忠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治康
审 判 员 王 雷
审 判 员 冉世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贤龙
书 记 员 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