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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抗11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原告:吕淑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圣明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文昌路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吕贞理,校长。

原审被告: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滨江路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平,董事长。

原审原告吕淑琼与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圣明职业培训学校、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忠法民初字第0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职权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二分院民监[2020]5082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忠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治康

审 判 员 王 雷

审 判 员 冉世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贤龙

书 记 员 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