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公司与垫江县桂溪镇旭东居委大厦业主委员会,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1民初3509号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510917。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滨江路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2926XC。
法定代表人:朱亚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居委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居委旭东大厦。
负责人:王尚余,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成,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城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亚建设公司”)、***、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居委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被告诸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万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川江、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世成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川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亚公司、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2、判决原告对旭东大厦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被告诸亚公司、***开发的旭东大厦长期烂尾,不能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被告将旭东大厦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检测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代诸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2016年2月1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但三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仅支付450000元,余下450000元原告历年多次追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遂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诸亚建设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事实,我公司不清楚,长建司是我公司收购后,于2014年变更登记为诸亚建设公司,案涉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8月19日,我公司不知情,故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是挂靠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我是该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诉称的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系三方盖章生效,而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并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也未将合同的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目前为止,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均未全部完成,因原告未完成合同内容,后来我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消防改造,再次支付消防改造费用520000余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辩称,签订合同与我业委会无关,我业委会也不知情。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和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1日,***及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出具《委托承诺书》,载明:“(一)本公司及我本人委托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全权代表忠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及我***……。(二)本公司及我承诺,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均由我旭东大厦未处置资产变现后逐项支付,对业委会所代收代支的票据,我公司及我本人一律认账。……。”
2015年4月11日,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在会议议题第二项,研究的具体事项载明(三)消防安装:由李必华、王东升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2015年8月19日,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旭东大厦1、2、3号楼进行改造(不含1号楼负一层)。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工程款为90万元,现场施工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刘永吉(长江公司经理),乙方左正杰、丙方谭正平(旭东业委副主任)。乙方在该改造工程完工取得消防检测合格后,向丙方交清原始材料、施工资料、开支票据、合格手续等,由丙方代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除留5万元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由丙方代甲方全额支付。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协议实施,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和改变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协议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该协议由原告、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签字,时任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成员王东升在丙方代表处签字。
之后,原告按照《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案涉消防工程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设。
2015年12月22日的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中载明:消防安装由王东升负责,保证在2016年1月10前安完,1月15日前检测出证。
2016年1月25日,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记录载明:近期工作情况……,消防安装基本结束,正在检查扫尾补缺、查漏、各种检测手续以上报,等待专业检测;年前工作……,消防扫尾检测,消防由东升负总责,有空人员参与。
2016年2月1日,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报告》,综合结论为:经综合判定,该工程本次检测所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符合DB50/T24-2011标准要求。
2016年2月3日,收款人为李银会的《预付收条》中载明,旭东业主委员会代开发商***预付安装消防整改合同款450000元。谭正六作为在场人签字确认同意支付,该预付收条上也有其他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在场人签字。同日,原告收到该笔消防整改合同款450000元。
2016年3月23日的信访专报第三期《关于旭东大厦工程遗留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消防问题中载明:2016年2月1日,重庆吉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已整改的第1幢1至19层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判定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符合DB50/T24-2011标准要求。
2016年4月,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申报的《办理“两证”遗留问题补办手续综合审批表》中,垫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部门审查意见中签章并备注该大厦已通过消防检测公司验收前检测合格。
2017年4月2日,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组成人员:王尚余任主任,龙有河、黄丹越、谭正平、胡世成任副主任,……。
2019年10月16日,***在旭东大厦债务统计及清算兑现计划一览表进行债务确认并签名,其中载明冷银会消防整改承包合同的债务总额为900000元。
2019年11月10日,***、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旭东业委会从2015年至2019年以来,……,代我长江公司及***所形成的相关担保欠款共计652万元(其中:欠缴业主大修基金89万,欠消防整改款90万……)……。
另查明,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为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获得准许。
2020年10月23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垫江县伯爵水电安装经营部签订《消防改造承包合同》,约定对垫江旭东大厦商业楼进行消防改造。工程造价390000元。
2021年1月28日,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经核查现场与涉及图纸,旭东大厦综合楼地下部分已满足商业用房消防要求。
被告***庭审中陈述,当时消防工程原告未完全完成,验收不能通过,但因业主施压,政府为了维稳,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过关。其陈述与李建生签订的消防合同主要是针对1楼、2楼、负1楼。其陈述没有证据要求原告完善完工的书面通知书。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其已经完成了案涉《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建设。且完成后,该消防工程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合格,且经过了消防部门审查后认可该大厦已通过消防检测公司验收前检测合格。且旭东大厦住房已经成功办理了产权证。故原告有权获得案涉工程款。原告已经得到案涉工程款450000元,故其还主张剩余工程款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因迟延支付上述款项必然会导
致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的利息主张,于法有据,本院
予以支持。案涉《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在该改造工程完工取得消防检测合格后,向丙方交清原始材料、施工资料、开支票据、合格手续等,由丙方代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除留50000元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由丙方代甲方全额支付。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协议实施,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和改变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协议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6年2月1日检测合格,在10日内付款,本院认为,因50000元质量保证金应当在一年后予以支付,且涉及原告应向业主委员会交接施工资料等事宜,故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2月11日起较为合理适宜。故本院确定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
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的问题。案涉旭东大厦系***挂靠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案涉《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系***与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故***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明知其出借资质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将其资质出借***,并由***以其名义承揽案涉建设工程,且本案原告举示证据中,多次出现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其应当就被告***以其名义承揽的案涉工程对外所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为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获得准许,但其在变更登记后,未妥善保管原有印章,仍然将案涉印章保留在***处进行大量民事活动,且新变更后的储亚建筑公司也系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明知之前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在垫江县旭东大厦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也应当由其承继。故被告储亚建设公司应当对本案中***的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与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的委托承诺书只是承诺处理各种遗留问题的费用均由其旭东大厦未处置资产变现后逐项支付,对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所代收代支的票据予以认可。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系接受被告***与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其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支付案涉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对旭东大厦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未加盖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故案涉合同并未生效,因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多次会议记录中均载明消防工程由李东升负责,且原告举示证据证明了被告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对案涉工程知情,通过多次的会议记录及报审记录载明,被告旭东大厦业主委员会对原告所做的案涉工程知情且予以认可,故案涉合同已然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义务,通过审批系其他原因以及原告举示的《旭东大厦消防工程改造施工合同》手写部分系原告单方添加,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举示的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旭东大厦消防进行整改,因整改部分为商业用房,故不属于案涉合同所约定的案涉工程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支付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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