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6539号
原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广场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2926XC。
法定代表人:朱亚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朱亚琳,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朱亚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朱亚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7.5元,减半收取6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琼
人民陪审员  何 理
人民陪审员  吴**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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