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3881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军,北京博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滨江路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23371162926XC。
法定代表人:朱亚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诸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10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凡
审 判 员  汪 波
人民陪审员  谭大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邓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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