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3682号
原告:重庆市忠县吉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8A012E。
法定代表人:刘德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广场支路一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86840044。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陶,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县吉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吉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吉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香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