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1832号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广场支路一巷5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86840044。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6月9日,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燕宇
书 记 员 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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