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6678号之一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广场支路一巷5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86840044。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香 琼
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
人民陪审员 吴**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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