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6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广场支路一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86840044。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全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