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8民初6324号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广场支路一巷**附**。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礼元,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礼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新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中新能公司损失3830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83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借用中新能公司资质承建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多家建设工程,双方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同时出具《承诺》,***承建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现所建项目***已实际施工完毕并领取全部工程款。2016年3月至4月,***施工期间在重庆跃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帆公司)处订购钢材,至2017年4月29日止,***尚欠钢材款231885.04元。因***不及时付款,跃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2018年7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向跃帆公司支付货款231885.04元,并支付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货款利息。后因跃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终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新能公司向跃帆公司支付货款231885.04元,并支付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货款利息,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800元、承担保全费2291元、承担鉴定费2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中新能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及时全面履行兑现判决共计372516元,加上一审时鉴定费用47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共计损失383016元。综上,中新能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材料款应由***承担,但***领取全部工程款后不讲诚信拒付材料款,给中新能公司造成损失,故中新能公司起诉至法院。
***辩称,***是中新能公司聘用的人员,本案已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本案中中新能公司的诉求也已经有了生效评判。请求法院驳回中新能公司的诉请。
中新能公司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拟证明中新能公司主体资格;
2、(2018)渝011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8)渝05民终5692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因***挂靠中新能公司期间,购买他人钢材款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债权人起诉了中新能公司,中新能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
3、《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包含承诺书8份)8份,拟证明涉案的工程是中新能公司中标,中新能公司和***签订了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向中新能公司作出了承诺,按照约定进行施工等;
4、(2019)渝0116执823号民事裁定书1份、(2019)渝0116执823号结案通知书1份、(2019)渝0116执823之二号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中新能公司按照判决书全面履行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执行了372516元,再加上二审诉讼费5800元,总计383016元;
5、进账银行回单19份(9份是中新能公司收取发包方打回的工程款350553.39元,10份是中新能公司向***支付的款项350553.39元),拟证明中新能公司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如实向***支付;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份(2016年2月1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4月10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1月1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4月10日,2016年5月12日),拟证明涉案工程是中新能公司签订合同,由***实际施工,后中新能公司按约定把工程款打给***。
***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也说明了***系中新能公司聘请人员,不应当承担对外的相关责任;对证据3,三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中新能公司的证明目的,上述合同载明了***系中新能公司的聘请人员,而不是中新能公司所述的挂靠关系。对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都是后补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二审的诉讼费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明细表上8月22日,8月24日的两笔收支时间,应当为2016年5月17日收29000元,2016年5月18日向***支29000元。***确系收到上述款项,但都是用于工程开支;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每份合同第二页都附有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系中新能公司聘请的工程部部长,而非中新能公司称的挂靠关系。
***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跃帆公司与中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跃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中新能公司、***立即支付跃帆公司钢材款231885.0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付清货款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由中新能公司、***负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渝011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跃帆公司货款231885.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货款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跃帆公司鉴定费2000元;驳回跃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前保全费2291元,由***负担。
跃帆公司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跃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钢材货款231885.04元及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及鉴定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于***是否具有中新能公司代理权事实认定错误。1.虽然《钢材购销合同》上中新能公司的印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印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所加盖,但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上诉人在商事交易中未尽审慎的审查和善良的注意义务。首先,对于《钢材购销合同》中中新能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审查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而且上诉人到案涉项目工程现场勘查过,项目围挡及标识皆体现中新能公司承建;最后,上诉人的货物也是直接送到了案涉工程现场并由合同中指定的人员签收。中新能公司任命***为案涉项目的工程部长,权限为处理工程中所有问题的解决事务。那么***作为中新能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上的负责人当然有权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其后果自然应由中新能公司承担。况且,中新能公司也未能说明案涉工程钢材是由其他供应商提供。中新能公司不能既获得利益又不承担责任,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2.***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实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作为案涉工程项目上中新能公司的全权代表,其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履行法人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当对中新能公司发生效力。中新公司所辩称的未委托***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合同上的公司印章并非其备案印章的陈述,不能够对抗善意的上诉人。二、一审法院对于***是否具有代理权的事实认定过程中存在偏差,导致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中新能公司辩称:一、本案***并不构成表见代理代表我公司对外购买钢材,理由一审判决书叙述得非常清楚了。二、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以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成立,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提及该份证据,也没有该份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鉴定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提取,而表见代理是基于当时的理由或事实,就是说***向上诉人购买钢材的事实,而不是事后发生的。同时在授权委托书中也没有载明***有对外购买钢材的权利。综合以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辩称:一、***不是本案实际债务人,不应承担因钢材购销合同履行所产生的责任。首先,***不是本案钢材购销合同的相对方,本案钢材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为中新能公司,合同由跃帆公司与中新能公司签订,并加盖了双方印章。其次,***实施的所有与涉案项目相关的行为源于中新能公司的授权,在中新能公司与发包方所签订与涉案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有对***的授权,***担任中新能公司工程部部长一职,本案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字行为代表着中新能公司,***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授权人即中新能公司承担。最后,跃帆公司所供钢材已全部用于中新能公司所承建的涉案项目,中新能公司才是实际受益方,***未实际使用跃帆公司钢材,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虽然***与中新能公司之间有挂靠协议,但本案所有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和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部分直接转账给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即中新能公司,而另一部分款项则是***受中新能公司委托代表中新能公司收取了由发包方支付的承兑汇票,再由中新能公司指派***支付给其他各材料供应商。无论是转账支付的还是以承兑汇票支付的工程款,中新能公司都已将对应金额的发票全部开具给了发包方。无论是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还是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均没有直接给***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过工程款。二、***没有审查买卖合同印章与备案登记公章是否一致的义务。***对外代表中新能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施工项目所需,同时也是作为工程部部长一职应履行的职责;***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之前已将合同带回中新能公司,并由公司人员审查合同盖好印章后交于***,***对于合同中印章与备案登记公章是否一致不知情,更没有审查的义务,***同样处于善意的地位,不能因钢材购销合同中印章与备案登记公章不一致就认定由***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向跃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一审中,中新能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钢材购销合同》中的“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向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借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比对样本。该合同第二页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中新能公司委托***为工程部部长,全权代表中新能公司处理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问题的解决等相关事务。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从以上内容看,***在该项目中从事的行为是经中新能公司授权的,其后果应由中新能公司承担。审理中,中新能公司确认该公司有此项目,并在二审中举示的其他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有相同授权,可以印证***获得授权的真实性。虽然跃帆公司举示的《钢材购销合同》上中新能公司的印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印章不一致,但***代表中新能公司向跃帆公司购买钢材的事实属实,建设工程购买钢材也是施工之需要,***亦在购销合同上的委托代表人处签字,并签署对账单,因此,***在与跃帆公司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应系履行中新能公司职务的行为,现差欠的货款应由中新能公司支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渝05民终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二、中新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跃帆公司货款231885.04元。三、中新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跃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31885.0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货款止。四、驳回跃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前保全费2291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0091元,由中新能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新能公司负担。
2019年2月2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6执82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跃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5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新能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跃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1885.0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2291元、鉴定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新能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2516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61395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5321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给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渝0116执8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20日结案。
另查,2016年1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aicYX-HT2006(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总装一期汽油管道重新布置及电柜拆迁工程”等内容。2016年1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总装一期汽油管道重新布置及电柜拆迁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11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经公司研究决定,聘请***担任“总装一期汽油管道重新布置及电柜拆迁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即本责任书中的乙方)组织项目施工,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并采取独立核算制,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按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圆满完成。一、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施工内容:按公司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BaicYX-HT2006(J)的附件一内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工程地点: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规模:见该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项目施工内容:见该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肆分,(小写)87571.54元(根据与甲方施工合同造价为准)。二、甲方责任和权利,1、在该工程项目实施前,同业主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并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2、授予乙方该工程项目建设全部资料,指导乙方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3、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达标,协助乙方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法》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完善和优化实施方案,甲方有权提出合理的强制性的建议。4、在实施和执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运行等状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整改不彻底或拒绝整改,甲方将另派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对项目中的问题实施整改,所产生的工资、生活、交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同时对项目部处以壹万元/次的罚款。5、若出现上述第4条的情况,乙方不配合甚至拒绝甲方派人对项目出现的问题实施整改。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免去乙方的全部权利,更换相关其他责任人员,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6、为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督,除不定期检查外,公司将派驻专人到现场监管,派驻人员除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外,还负责公司与项目相关资料的传递、各班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各种材料款支付情况合理使用工程款的管理。如发现乙方没有合理将工程款使用在该项目上,造成公司损失,派驻人员将及时汇报公司由公司采取相应处罚措施。7、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应按时支付的材料款的情况时,甲方经核实后有权使用该项目工程款直接支付。甲方若发现乙方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承担挪用总价款10%的经济损失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甲方将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8、因乙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善,出现以下情况:进度滞后、质量隐患、人员伤亡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材料款、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项目负责人职务,且因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职责和权利,(一)职责:1、乙方在签定本《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之前,应将与甲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的个人保险资料交公司存档。2、全面、认真、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承担执行工程项目责任制约定的责任。3、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圆满完成。组织精干、高效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班子及施工队伍,切实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定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总体控制目标及阶段性计划,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按业主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建筑面积等目标,优质、高效的完成。4、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实施的时间、顺序、步骤和施工技术方案;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人力资源调配、技术、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各项对应措施的准备工作,及时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材料供应、资源配置、合同管理工作的调整;及时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计量及支付工作。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重庆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禁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并认真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并承担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若未遵守则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出相应处罚。具体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文件附后。乙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时,必须无条件地按规定为参加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民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各种保险,必要时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资料在开工后10日内交回公司存档。6、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科学合理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积极配合各部门的检查,对各部门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纠正。若发生质量问题,要迅速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完善方案和补救措施,及时整改完善,严防质量事故再发生。7、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前期费用、大小检查费用,工程项目建设垫付费用和各种保证金等均由乙方承担和解决。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相关经济损失。8、乙方有责任全面负责每月足额发放该项目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拒付(除按约定返工,赔偿外),若因拖欠、拒付民工工资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等事宜,乙方全权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9、由于乙方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质量、安全事故和产生的其他纠纷需要公司人员参与协调,处理。乙方除承担公司人员差旅费用外,还必须按每人每天500元支付出差补助。10、按照公司制度严格管理工程进度款合理支配,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材料款的按时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若发生民工到公司讨要,按每人1000元处罚,以此类推;到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讨要,按每人1500元罚款,以此类推。若发生材料商起诉公司事件,处罚按拖欠金额的10%处罚。具体工程款使用按公司制度执行。11、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执行,处理同业主的合同变更。作好工程项目建设竣工资料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12、严格执行JTJ76—95《规程》,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全体员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施工,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13、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的内容,要求项目部分值在每次接受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时达到80分以上,每低于1分,处罚2000元。承担由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各项费用。若因检查不通过造成公司诚信评价、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则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处罚。14、乙方必须按时向公司上交本责任书中要求的各类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超过7天处罚伍仟元/次,拒绝上交壹万元/次。15、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按业主要求修补完善,其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二)权利:①工程项目建设指挥权;②工程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甲方指派人员除外)调配权;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权(合理安排工期和各项施工工序,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做好资金调配,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有序进行);④设备、物资、材料供应和使用控制权;⑤施工技术决策权。四、工程项目建设人事、劳资和行政管理,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公司与项目部有关的任何印章印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将所聘项目工程配套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班组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填写花名册并附本人身份证、岗位证、资格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必须购买养老保险,其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所有人员15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甲方如发现乙方人员配备不到位,可由甲方指派人员参与施工或管理,进入乙方管理人员编制,其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所派公司人员差旅费用由该项目部或分部报销外,还必须按每人500元/次支付出差补助,其费用交公司财务部统收统支。4、派驻人员:派驻本项目人员由乙方支付费用5000元月/人,负责派驻人员的食宿及差旅,若项目部无食堂则每月补贴生活费800元月/人,其费用交公司财务部统收统支,时间从合同之月起竣工验收之月止。5、项目经理:为了配合工程的顺利、有序进行,公司规定自工程合同签订月起收取项目部建造师证件使用费,使用一级建造师证每月补贴5000元,二级建造师证每月补贴4000元,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证每月补贴2000元,中级工程师每月补贴1000元,其费用交公司财务部统收统支,时间从签订施工合同之月起竣工验收之月止。6、民工:乙方所用民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形式可以班组为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单位签订),将用工合同并附所有民工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以农民工花名册形式在开工15日内报甲方人力资源部备案。五、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1、乙方必须在本《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工程部送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审批、图纸汇审、技术交底,以及交工资料整理、移交等有关工作。2、乙方在组织施工生产管理活动中,应规范管理,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经理资格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人承任项目生产经理组织施工。所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各自的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各种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必须购买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商混、钢材、模板、水泥、砂石、水电消防器材等大型材料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购销合同,并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材料款,乙方与材料供应商同时在收据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甲方收到收据核实无误后再拨款。其他小型材料由乙方支付,并上交收款收据到甲方。4、乙方应将工程进度,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和要求,按月书面向甲方工程部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后续工程进度计划表,建设单位每拨付一次工程款乙方应向公司财务部上报工程款支付使用明细表,经公司核实后再由公司直接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时乙方提供明细表内所有收款人的收款收据、材料出货凭证、民工工资表、真实发票。每月10日前报上月的报表,逾期上报按每天500元罚款处罚。5、乙方应按所报进度(产值)额比例足额缴纳相关税费。6、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施工程序自觉接受质检部分的检验。同时,必须无条件按照ISO9001:2000质量标准及程序执行,并完善有关管理文件。自始至终地做好签证工作和工程技术、质量验收等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交一份完成的工作项目资料给甲方存档。7、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按建设方合同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每月加收10000元作为建造师证使用费,若提前解锁建造师证,给予该项目部每月5000元奖励,若工程获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公司奖励制度执行。六、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乙方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甲方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工程项目施工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甲方监督。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为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全部权负责。七、风险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1、乙方应在协议签定后10日内向甲方缴纳工程风险保证金:贰万元整。2、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此笔风险保证金转为工程结算担保金。3、工程项目在整个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社会反响好,劳务工资、材料款等款项均按时支付无拖欠。上述各项乙方均实现,并与业主办理完竣工结算,交回完整的财务档案资料给甲方财务部,经甲方财务部审核,并交回一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包含工程竣工备案证)给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后,此保证金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八、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的缴纳,乙方暂按承接工程总造价2%向甲方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共计1751.5元,其生产经营服务费按一次性缴纳;若有变更,其变更工程量的生产经营服务费用在工程项目建设完工时一次性缴清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九、本《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对甲、乙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若有违约将追究违约方合同中标价5%的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6年2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aicYX-HT2004(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车门事业部增加二保焊区域排风管道安装工程”等内容。2016年2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车门事业部增加二保焊区域排风管道安装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21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2月2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SQC-HT0093(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焊接车间新增空压机管道安装工程”等内容。2016年2月2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焊接车间新增空压机管道安装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22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2月2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aicYX-HT18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S3L、H20、H25、H2V钢结构工程”等内容。2016年2月2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S3L、H20、H25、H2V钢结构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22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3月11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aicYX-HT1891(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S3L、H20、H25、H2V小件水电气工程”等内容。2016年3月11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S3L、H20、H25、H2V小件水电气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311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4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aicYX-HT2131(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磨合房动力管道安装工程”等内容。2016年4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磨合房动力管道安装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41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4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BisuYB-HT0020(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清洗机管道安装工程”等内容。2016年4月10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清洗机管道安装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410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5月12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北汽银翔管路安装工程”等内容。
2016年8月2日,中新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XR-2016-BQ-0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新能公司承包“幻速配件2#厂房小件焊接2楼焊接生产区新增空调系统工程”等内容。2016年8月2日,中新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幻速配件2#厂房小件焊接2楼焊接生产区新增空调系统工程”,责任书编号20160802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除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概况、工程风险保证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费金额外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年1月10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6月14日,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67900元;2016年6月16日,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67900元;2016年7月6日,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84944.39元;2016年7月29日,重庆精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19535元;2016年8月22日,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23850元;2016年8月5日,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14424元;2016年8月22日,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29000元;2016年5月17日,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29000元;2016年9月8日,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新能公司转款14000元。以上中新能公司收款合计350553.39元。
2016年6月17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25800元;2016年6月27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0000元;2016年7月8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84944.39元;2016年8月8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9535元;2016年8月8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4424元;2016年8月24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29000元;2016年5月18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29000元;2016年8月24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8850元;2016年8月29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5000元;2016年9月12日,中新能公司向***转款14000元;以上中新能公司向***转款合计350553.39元。
庭审中,中新能公司与***均表示:中新能公司与跃帆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项下的钢材全部用于中新能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地。对于2016年5月12日中新能公司与重庆希普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能公司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中新能公司陈述其与***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陈述其与中新能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有实际的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关于***与中新能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中新能公司出具受托人为***的授权委托书或***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可以认定中新能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签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参与了合同的订立。前述《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第三条中均约定,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前期费用、大小检查费用,工程项目建设垫付费用和各种保证金等均由***承担和解决。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担,并承担由此给中新能公司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对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中新能公司在收取后亦将所收款项转付***。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692号案件中,***辩称意见中亦有“虽然***与中新能公司之间有挂靠协议”的表述。综上,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签订、相应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中新能公司与***之间的收付款情况,可以认定***与中新能公司之间属于挂靠经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之规定,本案中新能公司与***之间的挂靠经营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前述《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挂靠人以中新能公司名义与跃帆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虽然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692号案件中相应的合同责任由中新能公司承担,但该案系对外部责任负担的认定,不能据此认定***与中新能公司之间内部责任负担。前述《钢材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均用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地,中新能公司已将所收工程款项全部转付***,***未按《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中新能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执823号结案通知书,因上述《钢材购销合同》所涉的诉讼,中新能公司被执行金额372516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692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新能公司负担。上述两项费用合计378316元,属于***给中新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赔偿责任。中新能公司主张的鉴定费用4700元,系因其自身行为所产生,不应由***负担。综上,对于中新能公司主张的要求***赔偿损失3783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中新能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831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37251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8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5元,由原告重庆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6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谢文隽
人民陪审员  周文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