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卓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卓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582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卓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神女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1163593-4。
法定代表人李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卓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