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先行与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1262号
原告:*先行,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97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702272。
法定代表人:童娅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先行与被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先行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先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先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