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21338号
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97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702272。
法定代表人:童娅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8号附53至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0330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487元。现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石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