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23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97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702272。
法定代表人:童娅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紫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 民 陪 审 员 朱建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孔庆辉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陈潮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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