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408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
法定代表人:杨朴。
被告: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寿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702272。
法定代表人:童娅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恩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庆
书 记 员 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