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民初1768号
原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和康大道东侧丽舍森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UOR77C。
法定代表人:陈恩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闽西南商贸城售楼部**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6927405L。
法定代表人:陈友益,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7.5元,减半收取4378.75元,由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大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 瑜 琳
书 记 员 陈丽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