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U0R77C,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和康大道东侧舍森邻7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恩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兴,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1135383F,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宁金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30闽0430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被执行人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额最大,所立案号为(2021)闽0430执924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30执92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兴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润平
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