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4831号
原告:***,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1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U0R77C。
法定代表人:陈恩来,执行董事。
被告:漳浦县赤岭畲族乡赤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岭畲族乡赤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3775392310B。
法定代表人:蓝志阳,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赤岭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伤情未到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添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荣辉
书 记 员 苏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