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181号
原告: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新社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FJMUOW。
法定代表人:郑永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艺红,女,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68号中骏蓝湾香郡二期10幢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UOR77C。
法定代表人:陈恩来,职务:经理。
原告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漳州市永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斐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