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5065号
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五龙村嘉福新区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YM8N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68号中骏蓝湾香郡二期10幢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U0R7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同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9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钜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